(1)美麗灣旅館興建與營運過程可能造成供氣品質、噪音、水質、廢棄物等環境影響,確有影響當地居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權可能性,從而認可原告林淑玲等14人適格提起環評撤銷訴訟。
(2)環評委員扣除三位(環保局局長、建設處處長、農業處處長)應迴避官員,僅剩人5人,不足全體委員半數,環評不得決議。
(3) 此案於第一階段環評審查以有條件通過為審查結論,然只要開發案對於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二階環評審查。
讓我們帶你來看美麗灣渡假村爭議大事紀,讓你了解反美麗灣運動的始末。
(圖文來源: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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