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1日 星期一

【公民之聲】關於集會遊行法


最近因公投盟一事,集會遊行法再度被拿出來重新審視,不免有些人質疑,大法官於釋字第 718 號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http://goo.gl/pghZ15) 不是已經做出違憲判決,現在的訴求究竟為何?


須注意的是,大法官判決說了,此法於民國104年1月1日起才真正失其效力,也就是說就現在開始到年末,此法都還有適用的空間,因此各方不斷提出不同見解以催促立法機關可以盡速修法完成。

簡介釋字第718號,大法官判決違憲是因「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係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權。」而事前許可制無異使政府得以審查此「多元」聲音,並決定何者予以通過,儘管釋字第 445 號 【 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違憲?】(http://goo.gl/3TwqG)中認可原則上皆許可 ,但凡原則必有例外,警察機關依舊掌握可否集會的生殺大權。且在釋字718中,大法官對於「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的緊急性集會遊行」未做明確界定,若依此見解,學生於今年3/18占領立法院及周圍道路似乎便符合此一說法,因為學生是在立委張慶忠三十秒通過服貿送交院會的決議而占據立院議場,的確是「事起倉促」。

而最近各方提出的修法內容,包括:

(1)公投盟要求「廢除集會遊行法」、
(2)民進黨立委鄭麗君認為應將集會遊行從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並改名為「集會遊行保障法」,藉此保障人民的集會自由,而非限制人民權利、
(3)內政部次長曾中明表示,目前政院的版本是集會應於七十二小時前強制報備,讓警方可以進行規劃,保障集遊民眾安全,也不致干擾其他民眾生活、
(4)廖元豪教授曾於過去文章(http://goo.gl/mt3C9E)中提到,根本取消集會遊行許可制度,回歸到一般道路交通管理與社會秩序維護即可,或改採報備制或所謂「自願許可制」。(因此,最近臉書上也出現「無限期支持廖元豪老師修改集會遊行法的專頁:http://goo.gl/hmXLFI)

其實在立院第8屆時,審查由民進黨立委鄭麗君、台聯黨團提出的「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會議中,國民黨立委要求等政院版本送進委員會後,再併案審查,雙方爭執不下,會議主席陳其邁晚間趁國民黨立委在場人數不足,突發動表決完成初審,全案送交朝野黨團協商。因此,國民黨立委張慶忠、吳育昇指摘陳其邁忽略議事程序,故否決該次議事錄,將集會遊行法的修改打回原點。

回歸現況,因釋字718號文中的「緊急性」或「偶發性」皆不夠明確,使得權力都會回到掌握有權解釋和有權裁決的國家手中,標準容易因人、事、立場而異。才會引起諸多爭端,要求立委盡速審查「集會遊行法」實質內涵,並予以修正。

(撰文:東 / 攝影: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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