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之聲】一個小故事-關於集會遊行、警察工會
有一個故事是這樣的:
有一間公司,老闆平時挺嚴格,不過大抵上沒出亂子,在其底下工作也沒發生什麼事,然後日子一天天過去了。有一次老闆在趕一個案子,三個禮拜沒休息,很累,對外要應付客戶,對內要解決公司內部的問題,他心力交瘁,公司裡每個人都知道,也都很關心他。
有一天,他修改了公司章程,把研發部門當天休假的員工全部召回,並且將所有研發人員的薪水降到剛好等同法定薪資。研發部門的人當然群起抗議,認為他違反了勞基法。老闆說:「以後員工所有休假,我都不會同意,如果有違法,我願意全部承擔」。研發部門的人群起在老闆辦公室前抗議!
總務處的人看不下去,跟研發部門的人一起,這時候,人資部門跑來跟總務部門的人說:「你不是研發部的,這不甘你的事」。而且,公司章程有規定,如有特殊狀況,可由老闆依據當時狀況作修改。所以一切都是依照公司章程處理。
研發部門的員工不肯散去,老闆不知道怎麼處理,這時候,老闆的女兒寫了一封信,說他爸爸真的很辛苦,作為公司的老闆,要負責公司的營運,每天都忙到四五點,身為女兒的,永遠支持他爸爸。企劃部門的人看了很感動,紛紛來幫老闆打氣,並且跟研發部門的人叫囂!
老闆說,其實是某一位股東叫他作的,可是一直不說是誰。偏偏有人一直教研發部門的人去包圍好幾位可能的股東,認為這個不甘老闆的事。
然後叫他們乖乖的按照一般程序,不要逼的老闆馬上給交代。
研發部門的人乖乖聽話,上法院提告,於是,等到出庭,一審、上訴、更審......算一算可能要ㄧ、二年,這段日子裡,研發部門的員工就是沒有休假、薪水不足養家活口。而總務處,也有可能成為下一個實施的對象。他們不知道這些日子裡,他們能不能撐過去,也不知道老闆,究竟會不會真如他所說的,承擔全部罰款?就算老闆想承擔,他有沒有能力承擔?
故事說完了。
我想,大家可以很容易的發現說,重點是在老闆憑什麼用公司章程來凌駕勞基法?而且,老闆的辛苦,跟他「憑當時狀況修改公司章程,恐有觸犯勞基法之嫌」有什麼關係?那造成對立,是誰的問題?如果今天在討論的,拉高到政府層級,以及憲法等級,是不是更應該小心處理,而不是一句話:「如果有違憲,我願意承擔一切責任」。我倒想問,你最多就是下台,還有什麼方式可以承擔?
民主法治,我想,很簡單來說,是「以民為主,依法而治」。那這個「法」,主要是用來限制人民的行為,還是降低公權力濫用?有人說,法治就是要約束人民的行為跟安定社會秩序,那這麼說來,北韓是不是一個最有法治的國家?而這是不是我們要的?
我一直堅定的相信,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下的產物,而且,主要的目的是限縮公權力的濫用(當然,這會挑起另外一個「惡法亦法」或是「惡法非法」的爭辯。我不想涉入太多法律專業的東西,只是我看到的是,希特勒屠殺猶太人的時候,也是有其法律依據的),那麼,一個面對有憲法疑慮的問題的時候,連一位分局長都可以講出「以後都不再允許其集會申請」這個關係到憲法原則的話,對我來說,這是公權力的傲慢。而接下來的「我全權負責」,我想請問他有什麼能力負責?
我絕對認同警察的辛苦,我絕對支持警察組織工會,但我堅決反對方仰寧那種「權力的傲慢」!
(撰文:阿德 / 攝影:Ken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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