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4日 星期一

【公民之聲】淺談警察組工會一事


單純就警察組工會這件事情
我想以我個人在警校就讀與實習的經驗來分享個人看法


這裡我想從三方面來簡單敘述一下

1.警察為何不能組織工會

2.組織工會的後果

3.可參考的改進方法

一、警察為何不能組織工會

(一)工會與公會?
1.公會:英語:Guild,分手工業行會、商業行會兩種。手工業者或商人在商品經濟相當發展的條件下,為限制競爭、規定生產或業務範圍、解決業主困難和保護同行利益,由同業或相關行業聯合組成。

2.工會:或稱勞工總會、工人聯合會。工會原意是指基於共同利益而自發組織的社會團體。這個共同利益團體諸如為同一僱主工作的員工,在某一產業領域的個人。工會組織成立的主要意圖,可以與僱主集體談判工資薪水、工作時限和工作條件等等。

小結:因此我們可以知道,這個工會是要由基層員警組成,來為自己的權益發聲,若是公會的話,台灣應該也只有一個警政署而已,沒有其他同行可以一起組公會。

(二)工會合法化歷程
1.工會在很多國家,相當一段長的時間內屬於非法組織,還是透過堅持與努力逐步獲得政治權力,運用立法使工會組織的合法化,也催生了各國勞工法或工會法的誕生。

一些高移動性的產業(如製造業)在面臨工會運動時,往往以遷廠作為要脅。而其他國家例如美國,工人組成工會須向全國勞動關係局連署,並在監督下進行選舉;但在連署後至投票前這段時間,資方可以採用各種手段對付尚無談判權的勞工。

二、組織工會的後果
工會是爭取權益的地方,為了薪資、工作時數、工作資格、工作權益保障做努力。若是警察成立工會,為了爭取權益而做出抗爭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呢?

(一)罷工:發動罷工(工會權利之一),將會造成沒人受理報案、指揮交通、抓通緝犯、抓酒駕的情況,犯罪率肯定會在警察機關宣布罷工的那一刻暴增到前所未有的盛況,到時候你在路上拿槍打死一個人也沒有人會衝來逮捕你,還有足夠的時間可以逃逸國外。

(二)規定工作時數:這部分在警察勤務條例已經有原則性規範,但是多數警察適用例外條例在值勤,若是工會抗爭限制勤務時數,那學運抗爭時大家看到的警察應該會少掉一半以上,然後重大事件人力將嚴重不足。

(三)薪資調整:其實國家要給我們多少就給我們多少,但是有關於超勤加班費的部分將會有更加寬鬆的認定,例如學運期間全額補助超勤時數的超勤加給。

(四)工作權保障:這部分已經有明確的規定了,並無太大爭議。

(五)工會組成:組織工會需要有人當工會會長,那這個職位誰要當呢?高階主管?還是基層員警?或是中間幹部?不論哪一個當在警察工會內都是個尷尬的腳色,因為警察機關是一個階級分明的制度且強調貫徹命令的執行,極有可能造成內部的分裂或徒具形式,影響工會存在的正常運作。

三、可能的改進方法

以下改進方案僅為個人想法,僅供參考,可行性方面仍須討論

(一)警察權益協會:目前警界葉毓蘭教授積極倡導警察權益協會,希望透過這個協會倡導警察權益的動要性,並且對警察真的造成幫助。這方法是改善警察工作超勤與社會觀感的部分,屬於較為初步的作法,稍微介紹一番。

(二)組織再造企業化:目前政府積極推動的項目之一,但是在警察機關並沒有積極的運用,理由不清楚,但是此方法若是能確實執行,將會對警察超勤、工作時數過長、決策組織的形成發揮一定影響,屬於將警察機關效率化的作法。

(三)監督與決策組織多元化:這是個人認為有機會改變警察機關決策的方法,可在警局與分局部分成立監督委員會,由地方民意代表、學者專家、人權組織組成,可以對警察決策產生監督制衡的作用,但是仍需小心該組成委員是否會因為個人利益杯葛決策,而需要在割闌尾手術後與國家民主健全的情況下才能實施。因此建議先以顧問的方式來逐步施行較為恰當。

(四)制度面改革:也可以說是法律上的改變,例如在警方提供證據交由立法院調查的部分,現階段的刑訴法並沒有特別條例規範集會遊行法另外適用之,這也代表說即使不提供證據給立院的確有違社會與國民情感,只要現階段此法沒改的情況下,警察機關不會做出違法的事情自打嘴巴。因此積極推動修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部分法條不勘用的問題,但是某部分關於犯罪偵查的條文不希望修改太多,畢竟那也是保障犯罪人的人權而設立的。

四、結論

警察機關是維護治安的機關,講白一點就是對內的軍人,對付破壞社會治安的壞人,而為了維護治安,長官的命令可以討論,但是須有一致性存在,才能讓警察貫徹命令。而工會的存在會使警察內出現兩種命令,進而造成執行命令上的困難,指揮系統出現混亂。

依目前的情況來說,或許對集會遊行方面,大家會認為組織工會才能改變警察機關長年來的陳腐,但是如果是在面對重大要犯或全面掃黑時,工會的存在便是一個累贅,簡單來說總不能上級命令攻堅,工會叫大家躲起來保小命吧?

因此組織工會適合使用其他方式作為代替,才是最好的處理作為。


(撰文:38阿花 / 攝影:B)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