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3日 星期一

【公民之聲】你/妳的愛,需要別人的認同嗎?




你/妳的愛,需要別人的認同嗎?

直女朋友問我要不要去同志遊行,沒想太多就答應了。想想身旁就有同志朋友,有的過得很自在,有的卻仍在人際關係間拉鋸。在遊行的前一晚想著,身為異性戀的我,若單純帶著單眼拍照記錄,感覺就像是遊行的旁觀者。這樣,好嗎?


2013年上映的新加坡電影《世界末日》(Judgment Day)有這麼一個片段,「世界末日就要來了,你想做什麼?」在僅剩的72小時倒數,一位父親詢問一輪後,向妻子以及一對兒女坦承,「我想做女人。」家人們於世界末日前夕,在變性手術台旁守著他,一起完成夢想;殊不知,倒數結束後地球依舊運轉如常,這位同志便被自己的小孩厭惡、妻子逼著離婚,上司勸他請辭。是不是有的時候,我們的接受是建立在「這並不會影響到我的生活」,而高舉開明的旗幟,實質上卻是沒有真心的認識與認同。



你,看見了嗎?

今年的同志遊行主題是「擁抱性/別˙認同差異」,一年一度的遊行活動歷時12年,曾任兩次遊行主持人的路久說明,「『性』指的就是性愛,『別』則是表達不是只有兩個 Gender。」若要說非男即女,確實太過狹義,獲得英語系國家同志族群認同的說法「LGBT」,分別指的是女同性戀者(Lesbians)、男同性戀者(Gays)、雙性戀者(Bisexuals)以及跨性別者(Transgender)。同志、跨性別者或者對性別有困惑的「酷兒」(Queer)會在這遊行中盡量的展現自己,讓自己「看見」與「被看見」。

在拍照的過程,一定會等到對方與自己的視線交集,並且取得同意的眼神才會按下快門,一開始避免拍下過分裸露的照片,因為認為那只不過是主流媒體為了吸睛的手段。不過路久告訴我,對同志而言,「那是美的展現」,當然確實有些人是為了吸引媒體的注意力,透過被看見,把握可以表達訴求的機會。



這不是偏見,那什麼才是

「我支持同性戀呀,但我覺得若是同意他們結婚可能會有一些問題。」這樣的「接受」不是很令人錯愕嗎?「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簡稱「護家盟」)發起連屬反對同性婚姻及多元成家方案,連署聲明中寫道:「我們堅持民法972條中一男一女結合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最符合台灣全體國民的整體利益。」這不禁讓人頭疼(扶額),較多數就代表「台灣全體國民」的思維值得玩味,而同性婚姻的通過又會造成什麼樣的利益損失呢?(舉手)

「如果我老了,或者患有重大疾病的時候,我的另一伴卻無法為我做任何決定。」這是在遊行中的男同志藍(化名)用平靜的口氣對我說的話,是的,即使護家盟提出《民法》 1123 條:「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這種說法,就像是「我都允許你的存在了!還跟我談什麼條件呢?」的心態。既然都可以組成「家」了,又為什麼一定要擁有婚姻關係呢?



民主與開放是否該建立在實質的保障上

舉個例子,《醫療法》第63條第一項:「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其中親屬,在民法中是由有血親或者姻親關係者組成。這就回到受訪者藍擔憂的事情,當自己面臨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醫療法》第64)等重大醫療事件時,另一伴可能沒有為自己做決定的權力,因為不是「配偶」、「親屬」、或者「關係人」的身分。如果換成是你,你可以接受嗎?

更遑論細部在婚姻關係中擁有的權利義務,買保險、房產繼承等,在法律上都沒有保障,因為沒有屬於同志族群的「稱謂」,在法律上,他們不是「配偶」。這樣打著「接受」的口號,還真的讓人難以接受。當然,路久說道:「並非所有同志都渴望婚姻,有的甚至覺得沒必要跟異性戀一樣。」因此,我們討論的是,應該把每個人該享有的權利,平等且合理的「還」給同志們,他們應該也擁有要或者不要的選擇,而不是在現有的法律上去找「可以用」的法條。



這是平等的愛

看見各大校社團舉著屬於自己的旗幟,看見用心裝扮的團體,看見熱於展現自身的舞者,看見不同膚色種族的人群,看見牽著小孩的大人,拍著拍著眼前就模糊了,我清晰地記得藍要轉身離去前對著我說:「加油!」而我投以微笑,心裡想著:什麼時候才能明白,這從來就不是「接納」,而是一樣而且平等的愛。

如果你也認同,可以點進連結連署「多元成家,我支持!」,成全不分性別的愛。

(撰文、攝影: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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